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第三十九条有效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应当加强监督结果共享;监督结果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合理利用,尽量减少对监督对象日常工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重复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