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第三十八条有效监督对象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财会监督结果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财政、财务、会计活动。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跟踪掌握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监督对象未按规定执行的,可以通过催办、约谈、公告等方式督促执行,并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