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有关财会监督情况。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行政处罚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