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第三十六条有效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有关财会监督情况。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行政处罚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