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第三十五条有效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财会监督结果运用,根据监督结果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对财会监督中发现的财税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财政、财务、会计活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向同级相关部门通报;对特别重大的问题,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