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三十条有效中介机构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执业准则、规则、规范和职业道德守则等情况进行监督。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个人印章管理,不得在未承办业务的报告上签名、盖章;将其印章交由中介机构或者第三方保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使用条件。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报告不得使用未承办业务人员的签名、印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