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事项第十八条有效省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省、设区的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进行监督。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协会进行监督。有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