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