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科技创新活动诚信管理,完善科研失信行为预防、调查、认定、惩戒、修复等机制。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日常管理、教育预防和调查处理等制度,营造良好科研环境。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