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科技创新活动诚信管理,完善科研失信行为预防、调查、认定、惩戒、修复等机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日常管理、教育预防和调查处理等制度,营造良好科研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