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激发和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对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依法予以免责,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免除其决策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