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科技创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可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强化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创新金融产品,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等专业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