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等管理制度,实现合理布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科学合理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共享义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共享服务平台,促进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动建立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共享平台,依法促进科学技术资源共享利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