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五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交流合作第五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和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到自治区依法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