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五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交流合作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加强兵地、军民科技协调发展,构建兵地、军民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兵地、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兵地、军民创新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和成果双向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