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联合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等,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联合企业设置与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业升级相适应的课程,加强对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促进高技能人才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