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在项目申报、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方面,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对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适当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