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在项目申报、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方面,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对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适当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