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获取创新资源、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同等权利,公平参与竞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