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获取创新资源、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同等权利,公平参与竞争。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