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并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能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