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耕地,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耕地保护补偿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