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保持区域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