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种业振兴,建立健全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种子储备制度,维护种业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科学研究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种子生产繁育基地建设,培育优良品种,推广优质优势种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