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优化服务体系,推动服务下沉,扩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