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筹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乡风文明建设,依法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拓展金融赋能乡风文明建设的路径。

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和完善符合乡村振兴领域服务对象特征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法创新美德信用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