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以提供财务顾问、融资策划、信贷支持等方式,为村庄的规划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