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