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阳光海岸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城市管理、公安、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开展日常巡查、检查,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阳光海岸沿海防护林、沙滩、湿地、礁石、海域进行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