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阳光海岸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用停放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妨碍车辆与行人通行以及经营者正常经营。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线上、线下管理和服务,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