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阳光海岸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有效阳光海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评估对沙滩稳定性、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保证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已建成的海岸、海洋工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后评价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对阳光海岸生态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改正等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