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东港区人民政府、山海天管委会应当根据划定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组织领导或者协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阳光海岸范围内的管理单位、经营者应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森林防火制度和防火规定,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