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