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为扑救火灾提供便利的义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在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任何车辆、行人应当让行。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供火灾现场情况。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