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用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消防审批管理规则,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做好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

既有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改造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