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