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建设项目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应当准予许可;

(二)建设项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可以消除风险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安全防范的书面要求,申请人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方案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同意的,应当准予许可;

(三)建设项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且无法通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风险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检测、鉴定、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