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二章 安全防范第十六条有效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签订反间谍安全防范承诺书。必要时,由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