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签订反间谍安全防范承诺书。必要时,由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