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二章 安全防范第十五条有效本省依法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省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本省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