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在知识产权纠纷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可以自行、委托或者移交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但是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免除处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