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