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九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监督,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