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九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连同有关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