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九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询问等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归纳整理。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附问题清单。问题清单所列问题应当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