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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等,依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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