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增强监督实效,以高质量监督推动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