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