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八条有效本市推行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等获取。各区、各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将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