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七条有效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