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市扶持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有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园区管理运营单位通过推荐函等方式为园区企业办事提供证明、保证等服务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