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渔业渔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海上牧场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等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根据省海上牧场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海上牧场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