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