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加大考古、修缮、修复、鉴定等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等教育机构通过设立有关专业、学院等方式,培养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