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研究与利用第五十三条有效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